发布时间:2006-11-02 03:08:23来源: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正(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负责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审定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关事项。
第三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方面,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
1、审查本系学士学位拟获得者名单;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并注明不授予的原因;
2、研究和处理本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关事项。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 含毕业设计 )和各实践性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2、凡考试(核)作弊者;
3、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2002年以前入学的学生重修课程超过6门(含6门,考查课2门合计为1门)者;2002年以后入学的学生重修总学分四年制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五年制超过30学分(含30学分)的毕业生(但学生平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或毕业论文答辩优秀或有立功表现者,可视作两门课程或6~8个学分未重修);
5、2002年以后入校的学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不到规定标准者(具体四级外语考试的成绩要求,根据毕业生当年的情况适当确定);
6、英语专业学生没有通过专业4级或大学英语6级规定成绩标准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由各系学位评定分委会按本细则之规定审查,提出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对于我院所招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符合第四条之规定,在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后,均可申请学士学位。申请程序如下:
1、凡所学专业与我院普通本科专业相同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向我院申请学士学位。
2、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1)、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三份);
(2)、成绩册或成绩档案;
(3)、招生录取底册或学籍档案及本人单位的政审材料。
3、教务处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可参加省成人教育学位外语统考,并由教务处组织三门主干课程考试。三门主干课程分别为: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按普招本科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4、考试合格者名单提交相关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初审。
5、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初审后的名单,由教务处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在我院本科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地区学生 ,在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当年也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只授予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2005年6月6日